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9)粤0304民初35249号
原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,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。
法定代表人张某。
委托代理人王菊平,北京京师(厦门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赖某,男,汉族,1974年9月4日出生,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,
被告李某,女,汉族,1980年6月13日出生,住址福建省晋江市,
被告赖某某,女,汉族,1965年7月15日出生,住址广州市海珠区,
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,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312栋六层D6-008B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
法定代表人赖某。
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,依原告申请诉讼保全,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050万元的财产,并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价值1050万元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查封、扣押或冻结被告赖某、李某、赖某、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0万元的财产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审 判 长 白 松 灵
人民陪审员 邱 卫 华
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
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
书 记 员 王嘉玮(代)